首页 > 墓地资讯 > 墓园文化 >上海墓地:【研究前沿】英国殡葬体系及其启示

上海墓地:【研究前沿】英国殡葬体系及其启示

英国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殡葬管理机构,不提供殡葬服务,政府只负责殡葬立法和许可,其职能散见于政府的各个部门,主要涉及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部、健康和社会保障部、市场与竞争管理部、税收与海关总署等。

英国是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近代以来,通过圈地运动、海外掠夺、海外贸易及工业革命等资本积累手段,英国迅速发展成为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国民拥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保障,从殡葬体系可窥其一斑。据英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至2020年年底,英国总人口为6708.1万,2020年登记的本土死亡人数为689629人,因为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本土死亡人口数量较过去的五年有明显增长。按照英国政府的规定,英国民众去世后,丧事活动需要经过以下五个步骤:死亡登记、葬礼安排、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申请政府的丧亲抚恤金、处置死者遗产。

一、英国殡葬体系

01、死亡登记制度

死亡登记制度是死者去世后其家属或朋友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英国政府相关部门(出生、死亡与婚姻登记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其目的是政府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依法向逝者家属签发死亡登记证书以及安葬许可证书。英国政府规定,死亡登记须在死后五日内(苏格兰地区为八日)完成,包括周末及银行假日。死亡登记制度是英国法制体系中“事先许可”原则的体现。

死亡发生后,家属或朋友进行死亡登记前必须先取得家庭医生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因此,当死者在家里死亡时,家属须立刻通知家庭医生(General Practitioner,英国的社区医生,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的一级医疗机构),家庭医生在诊断后,确认死者为正常死亡的,签发死亡医学证明并注明死亡原因。当死者在收容所或疗养院死亡时,工作人员须立刻通知该机构所在社区的社区医生及死者的家属,由社区医生在诊断后,确认死者为正常死亡的,签发死亡医学证明并注明死亡原因。当死者在医院死亡时,医院工作人员须立刻通知死者家属,医务人员签发死亡医学证明并注明死亡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当社区医生或家庭医生对死者进行诊断后,由于突然死亡、意外死亡或谋杀等非正常死亡,无法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时,家属须立刻通知死者死亡时所在地政府的验尸。(Coroner,法医)。验尸官会对死者遗体进行现场勘验,进一步核查死者的死亡原因,必要时会对尸体进行尸检,待勘验完成后,由验尸官签发死亡证明并注明死亡原因。同时,死者的死亡进入验尸官和警方问询程序,以确认死者死亡的具体原因,有没有人为因素存在。

死产登记(又叫死胎登记)是死亡登记的一个特例,即胎死腹中或婴儿出生后夭折时的死亡登记,须由所在医院进行死亡确认并出具死亡医学证明,然后在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死亡登记,登记的时长通常为42天至3个月。

死者家属或朋友在取得死亡医学证明后,就可以在当地政府的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部(Department of Birth、Death and Marriage)进行死亡登记,登记后可取得政府部门签发的死亡登记证书以及安葬许可证书。死亡登记证书可用于死者养老金等社会福利以及死者遗产的处理,因此家属可向政府部门索要多份死亡登记证书。安葬许可证书是政府部门对死者进行安葬的官方许可,可用于办理死者的安葬手续(土葬、火葬或生态葬等)。

02、葬礼安排

在取得政府签发的死亡登记证书和安葬许可证书后,死者家属或朋友就可以着手为死者安排葬礼仪式了。英国民众的葬礼可以由死者家属操办,也可以交由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葬礼承办人(Funeral Director)承办,还可以由死者生前亲自策划并授权执行人操办,但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会选择由葬礼承办人承办。英国民众葬礼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葬礼承办人普遍为私营企业,接受葬礼承办人协会及政府部门的双重监督和管理。

葬礼承办人在确认死者的死亡登记证书和安葬许可证书后,便着手安排死者的葬礼事宜。英国民众的葬礼无固定仪式,私人订制较多,因人而异,一般情况下会与死者的家属或朋友共同商讨死者的葬礼仪式,讨论时会着重考虑死者的宗教信仰、生前爱好、经济情况等因素,设置合适的葬礼环节。待葬礼事宜商讨一致后,葬礼承办人会与死者家属或朋友签订葬礼承办合同,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葬礼的具体环节、葬礼的具体费用以及双方需要遵守的权利和义务。

葬礼一般包括葬礼诗歌、葬礼音乐、葬礼悼词、鲜花和捐赠等环节,葬式包括墓地土葬、火葬、直接火葬(无追思环节)、宗教葬礼、生态葬、人文葬、多彩葬(生命庆典)、海葬等。生命庆典(the Celebration of Life)是近年来流行于年轻群体的一种葬式,该葬式一改往日葬礼悲伤的格调,以庆祝生命的精彩为主题,将葬礼变为欢乐喜悦的庆典形式。整个安葬仪式一般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在教堂举行(死者生前有宗教信仰),由牧师主持追思礼拜。葬礼承办人将死者入殓后送到教堂,置于教堂前厅,到场的亲朋好友按照事先安排的事项唱圣赞诗、奏哀乐、祷告、分享死者生前的故事等。安葬仪式的后半部分是落葬,在墓地举行。有时,按照家属意愿,追思仪式也可以在落葬时一起举行。落葬仪式上,一般只有死者的家属、关系最近的亲戚和最亲密的朋友参加,普通朋友只参加追思仪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葬礼安排环节,英国民众越来越多地倾向于生前亲自安排自己的葬礼事宜,所以民众喜欢生前购买一些包含死后葬礼费用支付的商业保险,或者直接与葬礼承办机构签订一份属于自己的葬礼计划。在这份保险或计划中,会详细描写葬礼的具体事宜、费用及费用的来源(死者生前按月或年进行预交,也可以在死者死后遗产中扣除)。

03、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英国政府明确要求,当死亡发生时应尽快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死亡情况,目的是及时注销死者生前所享有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与养老金等。报告时可以使用政府的“立即告知”服务(Tell Us Once Service),也可以由家属前往市政厅告知。这里的政府相关部门指的是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 Revenue and Customs,负责核实死者是否缴纳了足额的税款,包括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公司税等)、国民保险缴费办公室(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 Office,负责取消个人保险缴费及办理保险赔偿)、儿童福利办公室(Child Benefit Office,在儿童死亡后八个星期内联系儿童福利办公室,取消儿童生前享受的儿童福利基金以及获取儿童死亡抚恤金等)、工作及退休金部(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取消死者生前的社会福利和权利,包括国家养老金)、车辆及驾驶执照办事处(Vehicles and driving licenses,注销死者生前所拥有的驾驶执照及车辆所有权证)等。

04、申请政府的丧亲抚恤金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典型的高福利国家之一。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端于17世纪的工业革命初期,完善于上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初。经济危机与战争凸显了对社会保障的迫切要求,也昭示了国家在保障领域发挥干预作用的重要性,因此,在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指导下,以贝佛里奇社会保障计划为蓝本,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部组织法》(1944年)、《国民救济法》(1945年)、《家属津贴法》(1945年)、《国民保险法》(1946年)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形成了国家福利的基本框架。

在殡葬领域,当死亡发生时,死者家属可以向政府申请丧亲抚恤金。如果死者家属因为家庭经济问题无法支付丧葬费用时,家属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社会丧葬花费救助金(Social Fund Funeral Expense Payment),救助金额以当地的收入水平为参照依据。儿童死亡的,大部分地区政府部门为未满18周岁的死亡儿童提供免费的死亡医学证明、死亡登记证书、安葬许可证书、火葬服务和墓地服务,同时还提供300英镑的棺材购买补助金。父母可以申请丧亲抚恤金、监护人津贴(标准是18英镑每周)、儿童福利金(申请的金额通常是儿童死亡后连续8周的金额)。此外,死亡儿童父母还可以申请儿童信托基金的救助,这些钱可以用于死亡儿童的葬礼。如果是死产登记的,父母还有权申请产假、产假津贴及父母抚恤金。

05、死者遗产的处置

死者遗产的处理是安葬死者的最后一步,即对死者生前拥有的土地、财产、股份或现金等遗产按照死者的意愿进行合理合法处置。死者遗产处置可分为以下几步:进行遗嘱认证、评估遗产价值、处置遗产及更新遗产记录信息。遗嘱认证是将财产从死者转移到其合法继承人的法律程序。这个过程可能需要几个月到几年的时间,这取决于遗产的复杂程度。一般来说,当一个人去世时,他的遗产需要合法地分配给其继承人。

这就需要走必要的法律程序,通常是通过法院系统来实现。接下来是对死者遗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计算遗产税,一般是由第三方机构或政府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来完成。在对死者遗产进行评估时,必须确认死者生前的资产和债务,如储蓄、投资、抵押贷款等,处置死者遗产前必须全部支付和偿还死者生前所有的债务和欠款,比如欠税及政府相关部门多支付的养老金等福利。最后一步就是重新登记财产信息,即向政府部门申请注销生者的信息,注册财产新的拥有者的信息,作为纳税的依据。

二、对我国殡葬改革的启示

由于中西方文化的不同,造成中西方殡葬体系存在很大差异。殡葬体系建设须考虑民众的文化传统及国情民情等因素,不能照抄照搬西方殡葬模式,但西方殡葬领域的某些做法对我国殡葬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01、明确职责分工,理顺关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合力

通过分析英国殡葬体系可见,英国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殡葬管理机构,不提供殡葬服务,政府只负责殡葬立法和许可,其职能散见于政府的各个部门,主要涉及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部、健康和社会保障部、市场与竞争管理部、税收与海关总署等。火葬场和墓地属国有性质,由政府选聘企业具体运营。殡葬服务市场化,服务内容由殡葬企业提供,殡葬行业协会管理和监督殡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涉及殡葬企业的市场准入、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与资格认证、殡葬服务项目的价格调整等。此外,政府将火葬场和公墓的运营企业、葬礼承办机构和殡葬产品生产企业纳入政府设立的诚信体系,受到社会和民众的监督。

审视我国殡葬业的发展,70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包括改造旧业态,建立新殡葬,奠定殡葬改革方向,构建殡葬制度体系,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实施保障性殡葬惠民政策等。新时代,殡葬改革业已进入深水区,要求政府、企业和社会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理清关系。政府不仅是殡葬服务的提供者,而且是殡葬服务的引导者,引导殡葬服务向什么方向发展。企事业单位是殡葬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应促进殡葬服务在多样化的同时向高质量发展,满足民众的殡葬需求。协会是殡葬组织的自律自管团体,应努力分担殡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与退出、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提升、市场秩序的规范等职能。总之,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引导作用,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殡葬服务、保障民众殡葬权益方面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力量为民众提供多样化殡仪服务,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

02、强化政府监管作用,确立全方位、全过程的“事先许可”制度

英国殡葬体系中,当死亡发生时,无论是在家里、医院还是疗养院,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意外死亡,首先要获取死亡医学证明,只有获取死亡医学证明后,才能获得死亡登记证书和安葬许可证书。只有获取安葬许可证书,才能在火葬场安排火葬事宜和墓地落葬事宜。可见,英国殡葬体系中确立了全方位、全过程的“事先许可”制度,换言之,一具遗体在成为合格的殡葬对象之前,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验尸”过程。此外,一个人在从事殡葬工作之前,必须取得政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殡葬企业在提供殡葬服务之前,必须事先取得政府部门的许可。这不仅能有效防范各种道德和社会风险,而且能保证殡葬服务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准。

纵观我国殡葬行业现状,殡葬活动中的部分环节缺乏政府部门的“事先许可”。

首先是表现在遗体的对待问题上。殡葬是对人类遗体这一特殊物质的彻底的、最终的、不可逆转的处置。必须厘清遗体和殡葬对象之间的概念差别,即遗体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为合格的殡葬对象?毫无疑问,促使遗体成为合格的殡葬对象是政府部门不可回避的职责,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今天,尤其要防止遗体对周围环境、人员的危害。死者生前患有甲类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遗体,政府相关部门应立即介入,协同医疗部门共同对遗体进行消毒防腐处理,确认无危害、无感染后再进入殡葬流程。但目前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存在,使得乡村殡葬活动中遗体成为合格殡葬对象方面存在空白。

其次是表现在殡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殡葬中介)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上。殡葬服务市场是将殡葬服务纳入市场经济轨道的必然产物,也是满足民众多样化殡葬服务的必然选择,但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殡葬服务市场上出现了诸多不和谐的声音,服务项目乱象频出、服务质量不高、服务价格过高、欺客宰客现象丛生等成为民生痛点。这一切的根源在于殡葬服务市场缺乏准入与退出机制,服务市场没有形成有效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参照英国殡葬的做法和经验,殡葬服务市场应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机制及考核机制,凡未经职业资格培训或未通过政府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殡葬服务,以此提高殡葬服务的准入门槛和职业水准。

03、增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形成“小团体,大服务”的理念

英国殡葬体系中,政府对殡葬业不设专门的管理机构,不直接干预殡葬活动,除了火葬场和公墓外,殡葬活动完全由企业和殡葬行业协会自行运营管理,形成了“小团体,大服务”的理念。殡葬行业协会成为制定行业规范、提供殡葬服务内容、提升殡葬服务质量、殡葬企业准入与退出、从业人员培训与职业认证、规范殡葬市场、提升殡葬产品质量、维护民众利益的权威机构,发挥着为政府分忧、为企业解难、为行业支撑、为群众服务的作用。近年来,国内殡葬服务市场秩序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殡葬服务价格过高等已经成为民生痛点,“死不起”“暴利”成为国内殡葬业的代名词。面对这些问题,殡葬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管自律的作用。

04、构建殡葬救助保障机制,对特殊群体进行切实有效的救助

英国殡葬体系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殡葬救助保障机制,将民众的丧葬活动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目的是可以使死者有尊严地获得安葬,使生者的精神得到慰藉,并且不给生者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殡葬救助政策或文件,只是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惠民殡葬政策,对殡葬活动进行一定金额的补贴。

上海市民政局2004年印发的《关于对本市特殊对象死亡后补贴殡葬费用的通知》(沪民殡发〔2004〕9号),对上海市社会孤老、劳动模范、残疾人和伤残抚恤对象进行殡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位。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于2017年7月2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民规〔2017〕5号)规定,对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费(五天内普通冷藏、冷冻柜)、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和骨灰寄存费(不超过一年)实施基本殡葬服务补贴,补贴最高限额标准为980元/具。对撒散、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以及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存放(壁葬、廊葬、亭葬和室内葬)和家庭成员合葬等节地葬式,补贴标准为1000元/具。

可见,与英国殡葬救助标准相比,目前上海的殡葬惠民补贴资金还相对较少,覆盖面也较窄,加之城乡二元结构制约,殡葬惠民政策的“惠民”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因此,殡葬领域需要尽快构建殡葬救助体系,确定救助对象,对受助人员的殡葬活动提供切实有效的救助。











【 字号:

返回